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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板橋商圈瓦斯氣爆探討瓦斯安全

  • 作家相片: 伊玲 吳
    伊玲 吳
  • 1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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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明境(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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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府中商圈定食8及爭鮮同樓層不同戶的兩間餐廳,於(二樓)12月8日凌晨發生鉅大氣爆意外,爆炸的威力將九層住商混合建物裝潢、玻璃等建物炸裂而出,且爆炸樓層外牆有明顯外凸,影響建築結構安全,現場200公尺街道滿目瘡痍,波及5名恰巧途經的路人、嚇壞附近住戶,釀成5人送醫、30餘戶受損,此已不是單一意外事件,應是國內瓦斯管理制度出現巨大漏洞所導致;消防單位勘驗現場,發現4支合計76公斤的瓦斯瓶被震到樓梯間,初步檢視人員下班時,未關閉4支瓦斯瓶開關,只關閉串聯4支鋼瓶的開關,懷疑瓦斯自鋼瓶龜裂或瓦斯開關,瓦斯管線外洩蓄積遇火源而釀禍。此事件幸好發生在凌晨而不是用餐時間,否則造成的死傷會更嚴重。


此事件是近期發生最嚴重的瓦斯氣爆意外,根據消消署統計資料顯示,114年1-10月已經發生70件瓦斯外洩意外事件,平均每月近10件事故發生,遠超過臨近日本,細究這些瓦斯意外的發生,皆是瓦斯設備氣體外洩釀災,不論是設備缺失或是人爲疏乎,都可以規責於瓦斯設備防護措施不足。尤以桶裝瓦斯爲甚,茲就液化石油氣LPG(桶裝瓦斯)安全探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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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亞太消防工程師學會理事長 莊啟忠 致詞

災害原因分析;


1:管理單位事權不統一


同屬能源的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未納入經濟部能源局管理,也無專責管理單位,導致瓦斯安全問題叢生,從設備之管線配置到安裝維護,沒有專責統一管理單位,安全問題無法全方位控制及防範。


瓦斯桶容器管理單位是消防署,消防署為救災單位,而非瓦斯壓力鋼瓶之專業單位,而瓦斯桶上的開關閥管理單位是經濟部標準局,事權無法統一權責不相符,事實上標準局只能夠制定國家標準,無法做市場使用端的管理,既使國家標準制定後,無管理單位落實相關法規,例如

(1)前端

瓦斯桶開關閥國家標準CNS1324已修改完成,本將自閉裝置納入強制實施安全配備,以防止瓦斯桶氣體外洩的風險。但在液化石油氣業者的反對下,由強制實施改為選擇裝置,無法防止瓦斯桶意外事故的發生,公告自112年1月1日實施以來,未見市場有自閉裝置安全瓦斯桶流通,因桶裝瓦斯屬於流動設備,在管理上更加困難,尤其在使用、更換、運送、儲存上經常發生意外事件,造成生命財產嚴重損失,是公共安全最大的隱憂。

消防署是液化石油氣容器的管理單位,碰到有爭議的安全問題,應該責由公正的檢驗單位檢驗,以科學方法及數字分析安全問題,解決爭端不是片面採信業者說法而抵制安全法案的實施,以開關閥加設自閉裝置,會凸出瓦斯鋼瓶護圈影響瓦斯桶開關安全而禁止裝設,自閉裝置是確保開關閥在該關閉時自動閉鎖,使用中的瓦斯管線皆超過護圈,是否影響瓦斯開關,消防署無法自圓其說,只是配合業者為反對而反對。而業者迄今除了抵制,並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法。

消防署應要求新瓶出廠前配合新標準將護圈加大,解決護圈問題,同時選擇不會超出護圈的自閉裝置開關,不是任由意外持續發生束手無策,只能一再的呼籲民眾注意瓦斯安全。(如附件一),而未善用現有科技防止危害發生。


(2)中端調整器及管線

CN S 7088於112年年6月1號已經開始強制實施家用調整器R280,必須加裝超流量遮斷裝置,防止瓦斯管線的脫落導致洩氣,已實施兩年沒有徹底落實執行力不到10%,不合規定沒有安全裝置的壓力調節閥R500仍然充斥著市場造成使用者因瓦斯無法完全燃燒而產生一氧化碳中毒的安全威脅,目前使用違規未有國家標準檢驗之瓦斯壓力調節閥,未有管理單位,導致消費者安全無從保障。

尤以工業、商業皆使用高壓氣體,目前我國尚未制定高壓調整器之國家標準,市面上使用商用 、工業用的調整器無標準參照且無法可管,任由業者自行加裝標準不一,尤其是商用普遍使用在餐飲、夜市、自動洗衣店,用量很大且都使用高壓瓦斯,意外發生皆造出嚴重的傷亡後果,因此我們嚴重呼籲政府部門應加速高壓調整器的國家標準制訂,以防範未然。


(3)後端

爐具烹調爐火是很重要的安全隱患,高溫不當使用及忘記關火,是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原因,

爐具標準CN S 13604已修訂將防空燒的安全裝置納入國家標準,但是因為沒有燃氣提供測試而遲遲無法公告實施,導致意外仍然每個月數十件的持續發生。

以上這些都是因為L P G從前端瓦斯桶到後端的爐具,沒有專責的管理單位,導致權責不符事權無法統一外,是意外頻傳的最主要原因。


2:管理辦法安全標準不一

目前高壓氣體使用達1000公斤以上,由勞動部職安署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進行管理,

已增列191-1條規定氣體串接系統需加裝超流量遮斷閥、地震遮斷閥、逆止閥等以確保安全,唯獨氣體源頭瓦斯桶未將自閉裝置納入強制項目,而謂瓦斯桶管理單位是消防署,職安署無權要求,此乃見樹不見林的安全管理,同一個場域無法全面防災,意外發生後難以究責。職安署實則有行政管理權的行使權力來處理安全問題。

此次意外據報導員工通常下班會關閉後端串接瓦斯的總開關,而源頭的瓦斯桶開關沒有關,導致瓦斯桶外洩釀災,若能在源頭加裝超流量遮斷閥,或使用有自閉裝置的開關,當可以避免憾事的發生。

使用氣體1000公斤以下,則由消防署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管理,但未比照職安署明訂將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地震遮斷閥、超流量遮斷閥 、逆止閥等

納入規定,依據公共危險物品暨可燃性高壓氣體更遑論採用自閉裝置安全開關閥,餐飲行業不論餐廳、夜市,小攤都採用桶裝瓦斯,上述場所都是人潮眾多的地方,ㄧ旦發生意外,所造成的後果不堪設想,此次府中日式餐廳發生意外,僥倖不是在用餐時間,日前發生在印度的夜店就沒有這麼幸運死傷嚴重。

另外依規定餐廳、小吃店、自助洗衣店等營業場所,液化石油氣(瓦斯鋼瓶串接使用量超過80公斤時,需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73-1的規定,包括需裝設氣體漏氣警報器、由丙級瓦斯技術士安裝串接導管、鋼瓶需放置於室外,若確實困難,需在室內,應置於 有效通風處所,〔在日本,瓦斯桶視為危險物品,只能置於户外,以串接模式進入室內,且需使用膜氏計量器,內有自動關閉裝置),並固定防止傾倒裝置、設置嚴禁煙火標示、滅火器等安全措施,以確保用氣安全,而此次餐廳的使用瓦斯僅76公斤(20公斤有3瓶,16公斤有一瓶),令人懷疑有規避法規之嫌。

3:瓦斯桶使用與檢驗

依消防署規訂瓦斯桶可以使用30年,實則年限過久,瓦斯桶放在戶外風吹雨打容易腐蝕鏽壞,且檢驗未嚴格落實,常見剛通過檢驗的鋼瓶破損出意外。一般國際間以不超過20年,歐盟 (EU):有嚴格的PED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規範,

通常鋼瓶有設計年限,如10年、15年、20年不等,且需定期進行水壓測試和目視檢查。

美國 (US):受美國運輸部 (DOT) 規範,有製造日期和再檢驗日期,常見鋼瓶製造年限為12年,之後每5年檢驗或更換。

日本:有「容器保安規則」,強制要求容器有使用期限標示,需定期檢驗,期限通常為10~15年,並有後續檢驗週期。

中國大陸:也有嚴格的年限規定,例如一般家用氣瓶設計年限為10年,但可通過定期檢驗延長,最長不超過20年。 且使用QRCode,經掃描及可知出場日期,每五年皆須定期檢驗,而國內係規定容器下次檢驗日期,自前次檢驗日期之翌日起算,如瓦斯桶在瓦斯分裝置放置不計算其時間

,國內在冬季夏季瓦斯使用密度不同,業者暫存在瓦斯分裝場,時間不計。且瓦斯鋼瓶於定期檢驗,耐壓測試需經加壓測試與膨脹測驗,其中氣密試驗(加壓試驗)需以填充加壓12公斤空氣於鋼瓶內靜置30秒,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如今業者以真空試驗代替氣密試驗,老舊鋼瓶(超過20年限)早期在口基部規格不一,往往是漏氣源頭,且在定期檢驗鋼瓶,20年以上鋼瓶每二年應檢驗一次,氣密試驗,尤其重要,目前國內鋼瓶皆放置在室內,又多數老舊鋼瓶,且參照現有制度多未有安全裝置,因此應該縮短鋼瓶使用年限,及嚴格落實檢驗程序才能確保鋼瓶的品質安全,已刻不容緩。


4:結論

這些意外的發生嚴格說起來,很大一部分都是可以事先防範的,事權不統一,各部會各行其事,管理單位怠忽職守,未盡保護民眾生命財產的責任,瓦斯相關業者未善盡社會責任,提供有安全防護的產品給消費者,而消費者無能力自我保護及主張自己的權益,究責機制未建立,政府、業者免責始終以意外事故結案,消費者始終得自認倒霉。這樣的僥倖心態應撤底從制度面著手改進,不論是修正管理辦法,或落實既有的安全法案。

我們再次提出沉重的呼籲,LPG相關設備(含前,中、後端)應責有專責單位統一管理,讓權責相符,使瓦斯超流量設備,爐具防空燒,防高溫等安全裝置、自閉裝置等已有訂國家標準之一系列規範,能有主管機關進行安全規範管理,並能積極輔導業者,必要時給與行政資源,以順利推動及落實瓦斯安全法規。諸如國家標準cns1324瓦斯前端之自閉裝置,cns7088對瓦斯中端如超流量裝置,及cns13604針對瓦斯桶末端之瓦四爐具各種安全措施,應主動告知地方消防局,加強宣導消費者使用符合安全經國家標準公佈所通過一系列安全措施與防呆裝置,如臨近日本製度就是很好借鏡,否則國內瓦斯安全永遠是社會夢魘。人命關天,政府跟人民都不要在你的權力或權利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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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左)莊啟忠 理事長

(右)吳和臻 顧問

莊啟忠

現任:

亞太消防工程師學會 理事長

簡歷:

台北市政府防災科學教育館 館長

台北市消防局 督察

台北市消防局 安全管理科長

經濟部國家標準局 審議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日常生活用品委員

財團法人長春基金會 董事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防火標章 審議委員

亞太消防工程師學會 監事長

陽光基金會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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