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仉桂美文化大學政治系兼任副教授 前監察院監察委員
兩岸之間同文同種,就戰爭與和平言,基於人性與人權的角度也只能選和平,戰爭不過是政客及軍火商私益操作下的議題,但似又非屬空穴來風,不得不予以正視。如何落實對等原則在台灣應是關鍵,然不可諱言兩岸實力落差太大,大陸早已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而一國兩制的港澳原是英國和葡萄牙統治下的殖民地或租借地,台灣顯然與之不同。在此兩難下,和平統一需要克服的問題需先於兩岸核心利益上儘量試圖尋求雙方的最大公約數。
然而,現實的問題是時間對和平統一愈來愈不利,中共認為聯大第2758號決議是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文件,若涉及傷害國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時自有其最後不可退讓之最後底線。近年兩岸在美國國家利益之介入及台灣獨派權勢推波助瀾下,愈趨兵凶戰危!另就影響民生至鉅之財經條件觀之,如特別預算常態化、近20兆之潛藏負債、不斷增購的軍事武器以及超額的舉債等,均再再令人憂心債留子孫,違反代際正義。
實則,基於兩岸人民共同之利益, 台灣主張「社會均富」,大陸主張「共同富裕」,二者目標近似,未必找不到共同點。雖然蔣經國總統時代,1987年以「一國良制」回應鄧小平1978年中共11屆3中全會提出的「一國兩制」。李登輝執政初期制頒的「國家統一綱領」,大致延續蔣經國的大陸政策路線,主張「自由、民主、均富統一中國」。馬英九時期2011年元旦文告,「兩岸間不應該是政權之爭,不應該是統獨之爭,不應該是國際空間之爭,而應努力在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核心價值上,彼此激勵,相互提升。」均所謂「一國良制」。雖然台灣歷來兩主要政黨領導人無人接受一國兩制,但「九二共識」下的一國兩制在台灣憲政體制下未必沒有謀求兩岸共識的空間。
法制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乃一國兩區。1992年7月31日公布,共96條。第5條之3第2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同條第1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更何況最高位階憲法增修條文之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
總之,為了兩岸人民福祉,不協商不面對問題,只不過是鴕鳥政策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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